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实行奖励扶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实行奖励扶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实行奖励扶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老有所养,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在城镇一体化过程中,纳入城市市区或城镇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的居民,自户籍转变之日起,5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规定。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 (三)本人和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合法收养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当年度年满55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第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资格确认和退出的程序、工作时限,信息上报、档案管理,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条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第五条 资金来源从市县两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依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宜阳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分别负担60%和40%;其它各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六条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参照《管理规范》和《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洛政办(2006)32号)有关规定执行,于9月底前发放完毕。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应当退出,停发奖励扶助金。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当年度年满60周岁的(退出后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死亡或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迁出本市的(如迁入地为本市行政区域,须先从迁出地退出,再从迁入地重新登记上报);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婚姻变动导致子女数量增加的; (五)申报、登记错误; (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重新确认);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第八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由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收回的资金上缴县(市、区)财政。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伪造、骗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接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财物的; (二)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进行鉴定、调查、审核、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漏报、错报或工作延误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奖励扶助金的。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或调整政策规定的,本规定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