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严格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审社发(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署关于严格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纪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计署关于严格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纪律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搞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审计,特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即“八不准”审计纪律)和各项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联系。 二、必须落实参加审计单位一把手责任制,不得推卸责任、玩忽职守。 三、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任务。 四、必须处理好审计与救灾工作的关系,不得因抗震救灾而延缓、放松审计或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必须依法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六、必须确保审计质量和效率,对重大问题要一查到底,查深查透,不得因遇到困难和阻力而回避、退缩和放弃。 七、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审计情况,不得拖延、隐匿和瞒报。 八、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定期、统一公告审计结果制度,不得擅自传播不准确的审计信息。 以上规定,全体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