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办水文(2008)13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资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和条件 (一)申请单位 1、首次申请的单位。 2、重新申请的单位(已取得资质,2008年有效期满)。 3、资质等级晋升申请的单位。 4、扩大业务范围申请的单位。 各申请单位要认真对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和分级标准》(附件1),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申请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二)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备《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 2、首次申请和资质等级晋升申请的单位应符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和分级标准》(附件1)。 3、扩大业务范围申请的单位应在资质有效期内承担3项以上所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相应工作,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4、重新申请的单位应符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和分级标准》,对资质有效期内违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审批。 二、材料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当报送纸质材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2)一式2份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证明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3)1份,并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1份。 (二)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提交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查部门意见要客观、明确。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甲级资质的申请,由申请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其中,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的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我部直接受理。 2、乙级资质的申请,由申请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查。其中,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的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我部受理和审查。 (二)初审及审查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及分级标准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资质业务范围建议和初审意见,加盖本机关印章后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集中报送我部。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除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外的乙级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我部备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4),由我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 3、我部负责对甲级资质和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乙级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下达《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下达《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 各流域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初审、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和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履行程序,严格审查。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乙级资质审批工作的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责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乙级资质。 五、时间安排 (一)集中受理时间:2008年6月1日~30日。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7月25日前完成甲级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相应材料报送我部审查;于8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乙级资质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和备案材料报送我部。 (三)我部将于9月1日前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水利部网站和中国水文信息网公告取得资质的单位名单,9月15日前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水利部水文局 魏新平 张淑娜 电 话:010-63202617 63202618 传 真:010-63202220 通讯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水利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和分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