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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函(2008)231号
【发布日期】 2008-05-30
【实施日期】 2008-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
卫医函(2008)231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卫报(2008)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男子”、“男性”、“男科”等词语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此复。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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