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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02
【实施日期】 2008-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贵州、湖南、江西、广西等省份相继发生自然洪涝灾害,并导致人员伤亡。进入6月以后,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的主汛期来临,东南沿海地区可能遭受季节性台风侵袭。为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就做好2008年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部署,抓好各项救灾防病措施的落实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加强救灾防病工作领导,明确医疗卫生各部门的责任,并将相关职责和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救灾防病措施落到实处。尤其是地震灾区的各级卫生部门和支援队伍,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应密切关注洪涝、泥石流、溃坝等次生灾害引发的公共卫生危机,提前做好防范工作部署。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发扬卫生系统在抗震救灾中的救死扶伤、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一旦发生灾情要立即行动,迅速开展卫生救援工作,保证灾区人民伤病能得到及时救治,保证灾后无大疫目标的实现。
  二、积极沟通,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加强信息沟通,认真会商、科学预测可能发生的灾情,并做好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准备。灾情发生后,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
  三、加强监测,做好灾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
  灾区卫生部门必须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受灾省份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卫生系统受灾和卫生应急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每周三汇总一次,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灾情平稳一个月后停止上报)。遇重大灾情要实行疫情每日报告与零病例报告制度。
  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灾区的疫情报告以及卫生系统受灾和医疗卫生救援情况报告,按卫生部目前工作要求继续执行,不用填报本通知附件。
  四、充分准备,快速、有效地开展灾区医疗卫生救援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工作。
  根据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应确保卫生救援队伍能及时派赴灾区开展工作,确保卫生应急物资的迅速调拨和供给。灾区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按照救灾防病相关预案和工作规范,全力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工作。灾区一旦发生鼠疫、霍乱、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当地卫生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立即上报,果断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五、重视宣教,发动群众参与做好灾区公共卫生工作
  灾区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灾害期间的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的传染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防止病媒孳生。同时,要广泛宣传报导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和一线卫生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六、统筹规划,快速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准确地评估当地卫生系统因灾受损情况,并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重建工作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的统一规划,优先安排,以利尽快恢复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总结救灾防病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系统自然灾害防范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
  联 系 人: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李正懋、吴 敬
  电  话:010-68792890、68792558
  传  真:010-68792557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系统受灾和卫生应急情况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截至日期:2008年          月         日
卫生部门受灾情况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受损医疗卫生机构数损失总金额(万元)倒塌房屋造成危房损失药物器械损坏大型设备派出医疗、防疫队发放消杀灭药械救治伤病人数消毒面积(㎡)发放宣传材料(份)
数量折合金额(万元)数量折合金额(万元)其中折合金额小计(万元)其中折合金额小计(万元)人数药品(万元)器械(万元)
平方米平方米药物(万元)器械(万元)X光机(万元)CT、核磁(万元)其他(万元)
                                                                        填报日期:   ___________             填报人:    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注:表中所报数据均为累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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