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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网上办税的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电子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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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地税函[2008]206号
【发布日期】 2008-06-04
【实施日期】 2008-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网上办税的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电子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政府部署,我省电子认证工作已经启动。经研究,我省地税系统自今年起在网上办税的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省政府指定的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该系统的应用将保证电子涉税活动中行为主体的身份真实性和信息资源的可靠性、完整性及不可否认性,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有效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负担。日前,省局已就有关事项和江苏省电子商务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达成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我省地税系统网上办税的纳税人。
  二、功能覆盖:满足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在全省地税机关办理的各项业务。
  三、应用时间:原则上与省级大集中系统上线同步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在报经省局备案后,可以先行推广应用电子认证。
  四、关于费用:根据规定,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推广免收数字证书介质费;相关应用服务费按照合理、必要、方便的原则由公司向用户(纳税人)收取,收费标准不超过省局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确定的价格标准,方式由公司与用户自行商定。
  五、其他:
  (一)使用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的纳税人,所报送的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其相应的纸质资料无需另行报送。
  (二)不使用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的纳税人,仍可保留现行使用的六位静态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身份认证方式。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加强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迫在眉睫,电子认证是网络信任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电子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宣传介绍,普及相关知识,引导广大纳税人自愿使用,营造开展电子认证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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