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东营河口中海利兴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公司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5号 依据《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东营河口中海利兴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富海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昌利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和廊坊市铭顺石油经贸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赋予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赋予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原油销售经营资格。 赋予大连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原油仓储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