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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在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的公告(民政部公告2008年第108号)关事项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政部公告2008年第108号
【发布日期】 2008-06-09
【实施日期】 2008-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社会组织在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2008年第108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要求,现就办理社会组织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持有关材料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或电话咨询民间组织管理局(咨询电话:58123056、58123055)。
  二、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转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三、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每日中午12:00前报民政部。
  四、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2008年年度检查时,将重点检查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情况。


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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