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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联系统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16
【实施日期】 2008-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调整残联系统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2008年6月4日,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在全国残联系统开展对口支援地为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8)11号),就残联系统做好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了要求,也明确了对口支援具体安排。按照中央最近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的有关精神,现就调整残联系统对口支援关系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口支援安排
  为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考虑支援方和受援方实际情况,兼顾前一阶段形成的对口支援格局,对残联系统对口支援关系作适当调整。安排如下:
  1.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
  2.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
  4.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
  8.辽宁省——四川省安县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11.山西省——四川省茂县
  12.湖南省——四川省理县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
  16.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
  17.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
  18.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
  19.广东省(主要由深圳市)——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
  20.天津市——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未纳入对口支援的受灾县(市、区),由所在省残联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内对口支援安排,认真组织相关市县级残联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二)社会各界及境外提出对口支援灾区残联的,由受灾省残联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对口支援期限按三年安排。支援方应据此做出规划。
  (四)对口支援的方式和内容,应按中央统一要求,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优先解决受灾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条件。支援方与受援方要充分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多领域实施援助。
  (五)对口支援工作的其他事项,请按照中国残联残联发(2008)11号通知精神继续抓好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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