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统计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含县城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区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县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阜委发[2003]7号)文件精神,我市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得到了有效加强,但城区统计基础工作仍十分薄弱,主要表现在:统计机构和统计网络不健全,统计人员变动频繁,统计业务经费不足,统计工作不规范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区统计工作是全市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加强城区统计基础工作,做到源头数据准确全面,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为正确判断和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完善机构,健全网络,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各城区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完善统计机构,健全统计网络,配足配齐统计人员,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统计体制改革,为全面实行“在地统计”奠定基础。 (一)加强城区统计机构建设。各城区要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和充实统计机构,独立配备必要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稳定统计专业人员队伍;要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尽快建立县区普查中心。各街道要设置一名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并在街道行政编制内予以调剂;建立街道综合统计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一名街道领导牵头,定期召集负责统计、劳动、民政、计生工作的同志召开综合统计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实现街道对外数出一门;要强化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并在工作、生活和待遇上给予关心,提高其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要保持从事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健全和规范部门统计。城区各职能部门要指定至少1人负责统计工作,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各级统计部门提供本行业基本统计信息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类资料。 (三)健全社区统计工作网络体系。各社区要明确1名社区干部分管统计工作,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有1名同志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社区统计工作人员经劳动和统计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上岗证后上岗。要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用房和设备,社区统计资料应做到规范化管理。社区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街道的领导。 (四)完善企事业单位统计基础工作。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较大规模企业要强化统计职能,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上报、交接、档案管理和工作责任等管理制度。 (五)保障统计工作经费。各城区要为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将统计工作所需的费用和设备投入纳入预算,保障各种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及时性 坚持依法统计,改善统计工作环境,提高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一)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和教育。各城区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宣传和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促使被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提供和上报统计资料。为保证源头数据准确可靠,各城区要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企业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设立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对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要实行严格的把关制度,上报的纸介质统计资料必须经该企业领导、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不得由任何机构、个人代为填报。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城区统计局要在市统计局的指导下,有针对性地开展常规性的执法检查,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行为,要及时上报并配合市统计局进行严肃查处。对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件要加大曝光和查处力度。 (三)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城区领导要带头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加强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后发现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城区、各部门领导要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对于干扰统计工作、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