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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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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电[2008]207号
【发布日期】 2008-06-19
【实施日期】 2008-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电[2008]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全国各地电网销售电价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
  二、为减少电价调整影响,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也不作调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及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标准,另行公布。
  四、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加强生产调度,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对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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