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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阶段环境监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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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8)376号
【发布日期】 2008-06-24
【实施日期】 2008-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阶段环境监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环办函(2008)376号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省(市)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环保系统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受灾地区环保部门在各省环境监测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对监控灾区环境质量,确保饮水安全作出了积极努力。随着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灾区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做好恢复重建阶段的环境监测工作,具体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等由各省(市)环保局确定,报我部备案。
  二、四省(市)环境监测工作逐步由应急转为常态。各省支援四川的环境监测力量原则上在2008年6月底前逐步撤出,具体撤出时间由四川省环保局商各支援省份环保局(厅)确定。
  三、在未接到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正式通知前,环境监测信息仍实行日报制度。信息内容主要反映各地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以每日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为主,兼顾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站情况。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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