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关于报送境外国有股减转持公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拟境外上市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国有股减转持公文格式和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拟境外上市企业报送理事会的公文,应为带单位全称的红头文件。在单位落款处,应盖有单位公章、公司负责人签名。公文落款后面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各拟境外上市企业报送理事会的公文,除理事会有关业务部门特别要求的外,主送单位应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三、各拟境外上市企业报送理事会的公文,应当统一用A4纸印制,并装订整齐,不得涂改。除理事会特别要求外,各拟境外上市企业向理事会报送公文,应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四、承办部门:股权资产部划拨处 联系人: 何 虹 010-58362416 裴红卫 010-5836241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