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政(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各创新型试点企业: 2005年7月,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启动了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两年来,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根据《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三部门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型企业评价的目的 评估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进展,总结试点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明确国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引导广大企业走依靠自主创新发展的道路,逐步培育形成中国的创新型企业500强。 二、创新型企业评价的范围 本次创新型企业评价的范围是《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确定的首批103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在此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评价。 根据《关于确定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16号)确定的第二批184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请对照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 三、创新型企业评价的指标体系 为做好本次评价工作,引导企业走依靠自主创新发展的道路,三部门研究制定了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作为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研发投入强度、千名研发人员拥有授权发明专利量、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以及创新组织与管理等内容。 四、创新型企业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评价工作。联合工作组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地方及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本次评价进行以下分工,各地方科技厅(委、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负责受理和初审本地区企业的申请;科技部政策体改司负责受理和初审转制院所的申请;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负责受理和初审中央企业的申请。 (三)本次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自评估。参加本次评价的企业填写《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见附件2),准备证明附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2.地方和部门初审。各地方科技厅(委、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科技部政策体改司、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分别复核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进行初审,填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见附件3)。 3.联合工作组组织综合评审。联合工作组组织咨询专家和评审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和分类处理的方法,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4.三部门会商“创新型企业”名单。三部门共同审议确定首批“创新型企业”名单。 5.三部门发布“创新型企业”名单。三部门联合发布“创新型企业”名单。 五、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1.请各有关企业、各地方和有关部门登陆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下载本通知正文及附件电子版。 2.请各有关企业在2008年7月11日16:00前将纸质版《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及证明附件(合并装订成册)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证明附件也需转为电子文件)按评价受理和初审分工送达地方科技厅(委、局)、科技部政策体改司、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上述材料需同时送达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一式5份。 3.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科技部政策体改司、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在2008年7月15日16:00前将填好的《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送达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六、召开创新型企业工作会议 本次评价工作完成后,三部门将适时联合召开创新型企业工作会议,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授予“创新型企业”称号并授牌,未通过和未参加评价的企业继续开展试点工作。请有关地方和企业抓紧总结自2007年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新的工作进展以及推进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做好参加创新型企业工作会议的有关材料准备(具体会议通知另行下发)。 联系人: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张赤东010-58881782张杰军010-58884635 传真:010-58884638E-mail:ktyj_zhang@126.com 地址:北京3814信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体制与管理研究所(邮编100038) 科技部政策体改司汤富强010-58881762 传真:010-58881766E-mail:zts_zcc@most.cn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袁雷峰010-63192182 传真:010-63193161E-mail:yuanlf@sasac.gov.cn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沙磊010-68591418 传真:010-68591499E-mail:shalei666@126.com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0号(邮编:100865)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说明 一、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政策导向的需要,本次评价创新型企业主要通过四个定量指标和一个定性考察指标。 四个定量指标: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 千名研究开发人员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量 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一个定性考察指标:创新组织与管理 评价时,按企业规模和技术密集度分类评价 二、门槛条件的设置 根据上述指标体系,申请评价创新型企业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即①研发投入强度达到一定标准(按企业类别设置),②过去三年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③过去三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 三、指标解释 关于定量指标 1.研发经费投入强度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主要是指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 本次评价采用国家统计局与科技部对研发经费的统计口径;如果新的国家研发投入税收抵扣归集办法出台,以后评价将采用与其相一致的研发投入认定标准和口径。 研发经费包括研发经费的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研发经费的内部支出是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用于内部开展研发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研发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研发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研发经费外部支出是指报告本单位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R&D活动而支付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2.千名研究开发人员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量 千名研究开发人员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量主要是指企业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数与企业千名研发人员数量的比。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参与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研究、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项目(课题)组人员,企业科技行政管理人员和直接为项目(课题)活动提供服务的辅助人员。 拥有发明授权专利数是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截止到2007年拥有的、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3.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主要是指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与企业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 新产品销售收入的计算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与科技部对新产品的统计口径。新产品一般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对于提供相对单纯产品、工程或服务的企业,可计算由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带来的新增产品或提供的工程、服务收入占整个销售收入的比例。对于个别无法统计的,请企业个案说明,将单独处理。 4.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主要是指企业年增加值与企业全体员工数量的比。 关于定性考察指标:创新组织与管理 主要考察企业研发支撑体系建设、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创新管理与制度建设、品牌塑造、创新文化建设以及获得重大科技奖励等情况。 附件2: 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 http://www.most.gov.cn/tztg/200806/P020080626610821137323.doc 附件3: 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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