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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三项要求提交的材料进行增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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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发布日期】 2008-06-25
【实施日期】 2008-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三项要求提交的材料进行增补的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  为了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决定对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三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内容进行修改。从即日起,申请人申请“引进国内没有分布或引种的种苗,以及引进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但属于首次从该引种国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申请人除需提交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的植物拉丁学名(即属名+种加词)。其中花卉植物的拉丁学名应具体到品种,其他植物到种。杂交种类应增加提供父本和母本的植物拉丁学名(或者至少一方的拉丁学名)。
  二、在引种申请表上应写明拟引进植物材料的类型,如种子、苗木、插条、接穗、种球、根茎、组培苗等。并提供引种目的或用途,如植物园观赏、花卉展览、商业销售等。
  三、植物引进后的种植地点、通讯地址、种植地具备的隔离设施、隔离条件以及种植地周围环境状况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四、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引进植物时,引种产地应具体到省(州郡)或地区。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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