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发明电(200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近期,根据消费者反映和我部组织对部分地区的调查,发现在部分药店、保健用品商店和超市销售的部分产品标示有省级卫生许可文号或地方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其名称仿冒药品名称或说明书扩大宣传治疗作用,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我部在2007年发布的第7号公告中,已经要求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禁止生产经营上述违法产品,但目前上述违法行为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为规范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发生运动员误服误用仿冒药品的问题,我部决定自2008年7月1日-20日,在全国组织一次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的重点为:标示有省级卫生许可文号或地方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产品名称仿冒药品名称或在产品说明书中宣传治疗作用的产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经营上述仿冒药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产品,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并公告召回违法产品,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审批项目,不得越权审批。对本单位违规许可的产品要立即清理和注销,对冒用虚假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要及时查处。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药店、保健用品店和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尤其要对奥运赛区城市和重点旅游区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产品立即采取行政控制措施,严防有问题产品流入市场,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由违法经营的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引起的不良事件。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周密部署,开展工作督查,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我部将组织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违规审批的行为予以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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