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级医疗机构: 为有效预防控制霍乱、菌痢等肠道传染病和乙脑、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以及手足口病、流感等其它传染病(以下简称“传染病”)的暴发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当前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意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放在卫生工作的首位。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并主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教育、农业、交通和宣传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和控制措施,完善工作预案中的流程和要求,做到有效预防、有效控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周密部署,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辖区内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和医疗技术培训,提高预防控制、临床诊断和救治水平;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生物安全和相关检测试剂、疫苗、消杀药品和医疗救治所需物资的储备工作,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队伍,保持防病通讯及信息畅通,确保传染病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在第一时间内有效处置疫情,在第一时间内有序、有力、有效开展防控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按照《上海市传染病监测方案》(沪卫疾控〔2006〕79号)的要求,密切监测霍乱等传染病疫情。 开设肠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加强对腹泻病人的监测,建立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制度,对前来就诊的腹泻病人做到逐例登记。各肠道传染病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泻必采;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重点腹泻对象检索,进行霍乱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消毒、早隔离、早治疗。 各医疗机构的内科、儿科、感染科等门诊,对在诊疗中根据乙脑、登革热诊断标准诊断的疑似、临床诊断乙脑、登革热病人做好网络直报,同时,按要求做好血或脑脊液标本的采集、病原学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易导致急性肠道传染病的环境、食品、水源等进行采样监测;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布置和落实蚊虫监测工作;定期做好对辖区内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坚持每日审校和分析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开展预警预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收集全国和邻省夏秋季传染病疫情信息,做好信息监测和传染病周报分析,分析疫情动态和预测疾病的流行趋势。奥运会期间,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门诊日志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传染病日报分析工作,以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线索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真正实现防控工作“关口前移”。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等工作本市各级医疗单位要做好预检分诊,在诊疗中要提高对人禽流感、霍乱、细菌性痢疾、乙脑、登革热等重点传染病的警惕性、敏感性和诊断水平,及时发现病例及可疑病例,并按有关诊疗要求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防止医源性和院内感染的发生。 本市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肠道门诊的管理,规范肠道门诊的各项诊疗业务;加强病原检索,对符合病原学检索对象的腹泻病人做到“有泻必采”,“有采必检”,不遗漏一个病人。一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发现危重腹泻病人,必须及时向设有肠道门诊的上级医院转诊,不宜转诊的要及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设、传染病报告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 四、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和处置工作 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疫情报告渠道畅通,切实做到“早发现”。 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按传染病有关报告流程要求,进一步做好传染病报告卡的登记和报告工作,避免出现漏报现象。一旦发现人禽流感、霍乱、细菌性痢疾、乙脑、登革热等重点传染病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一旦发现重点传染病暴发疫情,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扩散,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重大传染病暴发疫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调整完善应急处置队伍,落实流调、消毒等人员和设备,加强值班。对发现或报告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乙脑、登革热等疾病疫情、肠道传染病暴发等突发性事件,坚持“首接责任制”的原则,按照相关工作预案和防控技术方案的要求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疫点终末消毒、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扩散,避免发生二代病例。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好对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等消毒处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疫情应急处置时如需在学校、工地等人数较大范围内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的,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和相关单位沟通后方可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密切注意观察措施的效果及其他反应发生的情况并及时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 各区县卫生部门要根据传染病的流行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重点开展对流动人口儿童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免疫预防工作规定,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免疫接种状况进行抽查,提高乙脑等疫苗的接种率和成功率;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子弟小学、建筑工地等外来人口集聚地的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定期开展指导与督导,降低外来流动人口传染病的发病率。 加强对校内饮水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按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开展肠道传染病等夏秋季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减少和防止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的发生;一旦发现有肠道等夏秋季传染病病人或食物中毒现象,要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做好调查处理。 积极落实以饮食、饮水卫生为主导的防制措施,尤其是郊区县要落实井水消毒所需人员、经费、药品,做好井水消毒工作,加强对各级水厂的监测与监督,确保供水安全。 加强对集体单位食堂、盒饭公司等的卫生管理,建立和完善家庭自办酒席申报制度,做好对家庭办酒的劝阻和指导,努力消除食品传播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隐患,控制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 加大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执法的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措施、传染病报告和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饮用水的监督检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重点传染病防控监督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夏秋季传染病防控的监督执法工作,有效保障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积极开展以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病媒传染病等疾病为重点的健康教育,各区县应当针对当前重点传染病的特点,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卫生常识;要重点加强对学校、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和人群的重点传染病防治及灭、防蚊虫等病媒生物知识的宣传力度,指导市民群众落实和加强预防措施,增强市民传染病防范意识,做到不吃无证盒饭、无证熟食、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无证食品等不洁食物,养成良好饮食习惯。 以上要求,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