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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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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重庆市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08〕302号
【发布日期】 2008-07-03
【实施日期】 2008-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农业)局:
  近期,我市大部分区县普降暴雨,个别区县更是出现洪涝灾害。灾害发生后,环境条件恶化,极易造成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乙型脑炎、炭疽和猪连球菌病等多种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为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疫病防控,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确保即将举行的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重大疫病,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免疫,切实提高畜禽自身抵抗力
  免疫是防控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重大疫病的有效措施。从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我局联合组织的几次专项督查情况看,一些区县近期出现的地方流行性猪病,究其主要原因仍在于免疫不过关。为此,各地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做好灾后和奥运会期间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免疫工作。要全面落实常年免疫的“三旬分类免疫”防疫策略。在此基础上,要根据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结果,对抗体水平低、即将超过免疫保护期和新补栏畜禽尽快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流感、口蹄疫和猪瘟等动物重大疫病补免和强化免疫工作,7月30日前完成集中补免工作。要特别强化母猪、断奶仔猪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挡,坚决防止疫情发生。对乙型脑炎、炭疽、猪链球菌等人畜共患病,要结合本地流行情况,对老疫区、人口密集区和临时人员安置点周围等地区开展紧急免疫。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免疫工作责任制,针对疫苗采购、发放、注射和免疫档案建立等逐个环节落实责任。对因免疫不到位而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的责任人,一定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要面向基层防疫人员和广大养殖户,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和相关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知识宣传,切实提高基层防疫人员的防疫水平和广大养殖户的自主防疫意识。
  二、加强监测,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要进一步加大受灾地区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特别要加强洪涝灾害后易发生的炭疽、乙型脑炎、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和寄生虫病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7月20日以前,要对规模养殖场(户)、曾经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和其他高风险地区畜禽集中开展一次抗体检测工作。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发现疫情要及时采样送检,防止出现不送样即处理、不进行实验室诊断就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现象发生。对确诊疫情,要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从免疫、调运、周边疫情、饲养等方面综合分析疫情发生的原因。要深化村级防疫员培训,进一步完善动物疫情测报体系。根据监测结果,市、县兽医定点联系工作小组要加强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县、乡包片兽医要加大养殖场(户)的巡查力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三、加强检疫监管,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
  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对畜禽调运、交易和屠宰等环节的执法监督工作。要加大对农贸市场、冻库等经营、贮藏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果断处理。要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力度,严格24小时值班,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另一方面,不得无故限制持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确保进出灾区和奥运会举办城市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及时有序调运。
  四、加强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有效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要按照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当前猪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动防办发(2008)5号)要求,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定期消毒制度,做好圈舍及周围环境的清扫消毒工作。洪水过后,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消毒工作。对病死畜禽和因灾死亡畜禽,要严格按照“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进行处置,有效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五、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突发疫情
  要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责任到岗到人。进一步强化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组建应急预备队,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程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确保能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置突发疫情,防治疫情态势扩大。对日常举报疫情要加强核查,及时调查、诊断和处置,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
  六、加强灾情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报送信息
  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县,要及时统计死亡畜禽数量,无害化处理死亡畜禽数量,消毒面积,基层兽医站损失情况以及紧急免疫畜禽数量等有关数据,同时统计消毒剂、消毒器械、防护服、疫苗等防疫物资需求数量,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防疫科(传真:89133554)。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有效,严防虚报、漏报和瞒报。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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