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6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以MSC.223(82)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的修正案。 根据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 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附件B 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公约的附件 附则 I 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 II章 勘定干舷的条件 第22条 -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 1 在该条第(4)款中,将提及"第(2)款"改为"第(1)款"。 第III章 干 舷 第39条 - 最小船艏高度和储备浮力 2 在该条第(1)款中,将"D1为型深D的85%处的吃水,m"字样改为"D1为最小型深的85%处的吃水,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