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在山东省日照市建立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的复函 林行发〔2008〕141号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在我省日照市建立国家级木材加工贸易示范区的请示》(鲁林产发(2006)125号)收悉。我局认为,你省积极利用国内外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木材加工,大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符合建设三大体系的现代林业发展目标。根据日照市岚山区的现有条件和发展规划,我局同意在日照市岚山区建设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同时为搞好该示范区的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一、你局要对示范区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指导,确保示范区建设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 二、示范区建设要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作、高效率服务。 三、请你局制定示范区的监管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示范区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每半年报我局一次。 特此函复。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