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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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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08)200号
【发布日期】 2008-07-04
【实施日期】 2008-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政部关于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中国荷兰商会发起人:
  你们提交的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准予登记。
  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挥自身作用,为促进中荷两国经贸关系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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