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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机场实施特别检查工作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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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7-07
【实施日期】 2008-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在部分机场实施特别检查工作措施的通告
 
 
  为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部分机场实施特别检查工作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北京首都、上海虹桥、上海浦东、青岛、天津、沈阳、秦皇岛、石家庄、太原、济南、杭州、南京、合肥、长春、哈尔滨、呼和浩特、大连机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机场实施特别检查工作措施。
  二、进入上述机场的人员应当在机场候机楼入口处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三、凡旅客违规携带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场的,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因此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旅客自负。
  四、中国民用航空局提醒乘机旅客,尽量提前到达机场接受检查,以免延误航程。
  五、本公告自2008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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