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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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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策发(2008)150号
【发布日期】 2008-07-10
【实施日期】 2008-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策发(2008)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现就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禁止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以及因自然灾害死亡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需要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必须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凭《采集证》进行采集。采伐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树木的,还应凭《采集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需要运输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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