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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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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3号
【发布日期】 2008-07-14
【实施日期】 2008-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3号)
 
 
  为加强黄金及其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二、黄金表壳海关商品编号为9111100010;黄金表带海关商品编号为9113100010。
  三、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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