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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恢复优先权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的公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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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7-15
【实施日期】
2008-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请求恢复优先权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的公告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并请求恢复优先权的,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自2008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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