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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归属何专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市函(2008)438号
【发布日期】 2008-07-16
【实施日期】 2008-07-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归属何专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8)438号



江苏建筑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归属何专业问题的请示》(苏建管函[2008]102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规定,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三个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均可担任“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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