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55号)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55号
【发布日期】 2008-07-27
【实施日期】 2008-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55号)

 
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现将各地区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6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4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黑龙江、江西、河南3省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河北、山西、内蒙古、海南、贵州、宁夏、新疆7省(区)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40%以上的有北京、天津2个地区;完成进度30%以上的有福建、上海、陕西等15个地区;完成进度20-30%的有云南、四川、湖南、重庆、河北、贵州、内蒙古、山西、吉林、宁夏10个地区;完成进度低于20%的有新疆、海南、青海3个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  附表:

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地    区

2007年万元GDP能耗

降低目标(%)

2007年万元GDP能耗

降低率(%)

北    京

-5.00

-6.04

天    津

-4.40

-4.90

河    北

-4.40

-4.02

山    西

-5.60

-4.52

内蒙古

-5.26

-4.50

辽    宁

-4.00

-4.01

吉    林

-4.00

-4.41

黑龙江

-4.00

-4.09

上    海

-4.00

-4.66

江    苏

-4.20

-4.28

浙    江

-4.00

-4.18

安    徽

-4.00

-4.11

福    建

-3.50

-3.51

江    西

-4.00

-4.01

山    东

-4.50

-4.54

河    南

-4.0~-4.5

-4.11

湖    北

-4.00

-4.06

湖    南

-4.00

-4.43

广    东

-3.00

-3.15

广    西

-3.20

-3.31

海    南

-2.50

-0.80

重    庆

-4.00

-4.46

四    川

-4.00

-4.44

贵    州

-4.95

-3.97

云    南

-3.80

-3.98

陕    西

-4.50

-4.54

甘    肃

-4.00

-4.09

青    海

-2.00

-2.20

宁    夏

-4.00

-3.52

新    疆

-4.00

-3.08

注:
1、西藏自治区数据暂缺;
2、2007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依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函;
3、2007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依据国家统计局核定数。 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