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继续使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通知
人口厅函[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国统制[2006]4号)已向国家统计局办理了继续使用手续,并将报表的法定标识部分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国统制[2008]78号)自2008年8月5日开始生效。请各省遵照执行。
附件:《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