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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报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计数据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8-26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报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计数据的函


内蒙古、黑龙江、福建、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厅):
为准确掌握近年来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发展情况,请你们统计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有关数据,按要求逐项准确填写统计表,并将填写完整的统计表于9月2日16时以前报送我委教育科技司(同时发送电子邮件)。电子版表格从国家民委网站(www.seac.gov.cn)下载。
联系人: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基础教育处邓发明
电话(传真):010—66084384
E—mail:jys8705@sina.com
附件: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计表 .doc

国家民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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