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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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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
【发布日期】 2008-08-29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略)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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