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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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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08〕98号
【发布日期】 2008-09-1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府办〔2008〕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规范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由市政府朱益民副秘书长任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市志办潘朝明主任任审查委员会副主任,由李炳球(市政协)、王志勋(市统计局)、李国培(市保密局)、林俊强(市委党史研究室)、陈鸿钧(市府法制局)、吴汉成(市档案局)、刘念宇(市志办)、黄汉光(东莞军分区)、杨宝霖(市文史学家)、李缙文(市通讯实业有限公司)、姚少华(山东曹县志办)等同志任成员。

二、明确审查程序

各承修单位负责所承修志书的初审,市志办负责各镇街志、部门专业志的复审,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负责各镇街志、部门专业志的终审。

三、严格执行审查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是确保志书质量最重要的环节。各镇街、市府直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志书初审、复审和终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志办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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