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办资字〔2008〕70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办资字〔2008〕70号 贵州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黔林呈〔2008〕2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允许在防护林中修建防火通道和防火隔离带。 二、经批准在防护林内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以及修建防火通道和防火隔离带的,允许在批准范围内采取皆伐方式进行采伐。 三、对防护林需要更新的,允许按有关技术规程要求安排采伐方式。 特此复函。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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