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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冠名、广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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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18
【实施日期】 2008-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冠名、广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项目管理中心,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将于2009年在山东省举行,为做好运动会冠名、广告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运动会。根据以往综合性运动会的惯例,结合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  一、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冠名、广告等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烟草、烈性酒广告,也不能出现有损于运动会形象,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所有广告字样或图样须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宣传和使用。
  二、运动会总名称“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不能冠以赞助单位名称,运动会各项目比赛可冠以赞助单位名称,格式统一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杯”***(运动项目)比赛,赞助单位名称(引号内名称,“杯”字除外)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
  三、运动会各单项秩序册、单项成绩册、总秩序册、总成绩册上可以有广告插页,但不得超过5页;广告插页必须插在所有内容的最后面;封面、封底不得有广告字样(单项比赛冠名除外);封二、封三可以出现广告字样。
  四、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期间,各代表团不能冠以赞助单位名称,代表团所属各运动队可冠以赞助单位的名称,格式统一为:参加单位名称(******)队,赞助单位的名称(括号内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
  五、各代表团团服、运动队(员)领奖服上除服装本身商标外,不得出现广告标识,同时上衣和裤子本身的商标不得超过一处,每处大小不得超过5CM*10CM。各运动队(员)比赛服的广告要求,按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  六、开(闭)幕式时,各代表团团旗除标明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各代表团队伍中一律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
  七、除上述规定外,涉及到各运动队专用物品、宣传品等的广告行为应符合各项目的具体规定。
  八、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和各项目预赛赛区组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规定,对运动会所涉及到的冠名、广告等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和审核,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至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结束时止。
  十、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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