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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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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8〕215号
【发布日期】 2008-09-19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口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方便我市居民市内迁移户籍,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户籍迁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户籍迁移,是指具有深圳户籍的居民在深圳市范围内因居住地变更、夫妻分居、未成年小孩随父或随母居住、老人随子女居住等事由而产生的户籍变动。 
  第三条 在户籍迁移管理体制上实行全市统一的政策管理和操作程序。 
  第四条 深圳市特区内外的户籍迁移,不得多头审批,除接收深圳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入户事宜由人事部门继续受理外,其余的市内户籍迁移业务均统一归口到公安部门办理。 
  第五条 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或特区内居民变更工作单位,可凭新签劳动合同直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续保手续,其户籍关系不随劳动、人事关系转移。 
  第六条 深圳市内居民直接凭有关合法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因房产地变更、夫妻分居、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居住、老人随子女居住事由的户籍迁移手续。 
  第七条 公安部门办理本办法所规定事项,不受夫妻分居时间、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迁入及计划指标等限制,提高办事效率。 
  第八条 市公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户籍在特区内外迁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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