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8年第5号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国防科工委负责的民爆进出口审批职能已划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安全生产司负责审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制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专用章。《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证”。 二、自2008年10月1日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2008年10月1日前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和民用爆炸物品《军品出口许可证》,10月1日前有效。10月1日后,请有关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特此公告。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2、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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