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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退耕还林地林木进行抚育间伐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办函资字〔2008〕191号
【发布日期】 2008-09-2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退耕还林地林木进行抚育间伐问题的复函
办函资字〔2008〕19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你厅《关于对退耕还林地林木进行抚育间伐问题的请示》(新林资发〔20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森林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等文件的规定,可以对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进行抚育间伐,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采伐指标从你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解决。
  特此复函。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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