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定向培养在职理学自然灾害学硕士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民政事业发展和加强灾害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提高救灾减灾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6月中国科学院第十四次、中国工程院第九次院士大会上关于把“防灾减灾工作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的讲话精神,北京师范大学、民政部减灾与应急管理研究院将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定向培养在职理学自然灾害学硕士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专业和对象
由北京师范大学在全国民政系统招收30名理学自然灾害学硕士生,方向为综合灾害风险管理。
招生对象为民政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在考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织推荐,参加北京师范大学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北京师范大学录取。
考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从事灾害管理工作3年以上,学习结束后愿意继续从事灾害管理工作;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四年以上(截至2009年9月1日)且一般应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四)得到所在单位推荐,能够保证学习时间,且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二、学制和学费
2009年在职理学自然灾害学硕士定向培养班学制为3-4年,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为3个月,累计完成规定学分。指导毕业论文和论文答辩由北京师范大学指定导师负责。
学费共4万元。
三、报名和考试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在2008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http://yz.chsi.cn)提交个人报名信息。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时间为2009年1月10日、11日,科目为政治理论、英语、地理学、灾害学原理;初试成绩达到北京师范大学划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的考生有资格参加复试。
四、毕业、学位授予及就业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硕士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发给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证书。学员的录取类别为委托培养,在学期间不迁转户口和档案,毕业后必须回原工作单位。
请各地积极做好招生宣传,按照报考条件,认真组织好考生报名和推荐工作。推荐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的本科学历证书进行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入学时校方对学历证书进行复审。
附件: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自然灾害学专业综合灾害风险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招生简章(点击下载)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
民政部联系人:曾伟
联系电话:(010)58123145 传真:(010)58123140
E-mail:zengwei@mca.gov.cn
北京师范大学资源学院联系人:崔维佳
咨询电话:(010)58808405
通讯地址:北京师范大学资源学院,邮政编码:100875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58808156
传真:(010)588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