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 铁科技〔2008〕1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根据《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三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以下简称“技术认证”)适用范围为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测量装置、设备、仪器和量具。 凡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须取得技术认证证书。 第四条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认证申请 第五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设计、生产和经销不同类型计量器具对各种资源的基本需求,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分成三类:普通量具不少于50万元,数字量具不少于100万元,测量系统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申请企业应有针对并适用被认证产品的技术标准。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其技术要求不应低于相关铁道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以及与被认证对象的具体使用环境条件相对应的环境试验标准、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检验方法应包含在产品技术标准中,必要时还应另外制订有关计量校准技术规范。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3)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4)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申请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数占企业相关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相关技术人员中工程师及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20%,计量工程技术人员(含检定员)不少于2人。 (5)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6)产品应经铁路用户试用。 (7)应有可供试验的样机。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如委托国内企业代理的,代理申请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2)近5年内无严重信誉不良记录。 (3)近3年内代理的产品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4)具有熟悉代理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见附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验原件。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能够反映产品工作特性的整套样机彩色照片。 (5)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量值溯源文件包括用于被认证对象质量检验的所有试验用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等,对于自制的专用计量设备,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详细的结构、设计资料,使用说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和校准规范,以及用于校准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证书等。 (6)技术报告。技术报告中至少应包括被认证对象的结构组成、测量原理、测量方法、测量范围、计量性能要求、适用环境及其确定依据,关键项目说明,技术创新要点,可靠性说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 测量不确定度是指被认证计量器具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计量技术规范《测量不确定度评定》(JJF1059)进行评定。对于没有具体测量数据而只给出符合性结果的计量器具(如卡规、塞规),不需评定不确定度。 (7)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8)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9)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10)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 (11)用户试用报告。应有试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有清单,并对申请材料进行编号。《行政许可申请书》、《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一式两份,其他材料均一份。 代理申请企业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代理的相关文件。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近5年内的业绩说明材料。 第三章技术认证程序 第七条 技术认证技术审查(包括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八条专业技术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及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3)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及结果的真实、准确。 (4)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及检查设备设施。 (5)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及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技术认证技术审查的需要建立专家库,专家主要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专业技术机构按技术审查项目相关专业确定专家参加技术审查工作,如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评价,可邀请铁专量具使用单位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科技司;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科技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企业到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前先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全面分析申请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 (2)确定认证技术依据的原则及内容; (3)技术指标确定依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 (4)技术指标对相关认证技术依据的符合性; (5)技术材料的完备性; (6)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合理性及其格式的规范性; (7)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 专业技术机构提出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并完成《样机试验大纲》的编制。 若技术方案有原则缺陷,则审查结果不合格,不再进行样机试验。 第十三条在技术方案审查中,专业技术机构确认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及核查方案作为附加条款列入《样机试验大纲》,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样机试验大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试验方法。 《样机试验大纲》在样机试验前,应与申请方沟通,经专业技术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并报科技司备案。 第十五条样机试验应对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全面试验。因工作需要分包检测、校准或者检查工作时,应当将其工作分包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并应在《样机试验大纲》中对其能力和资质要求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现场试验的项目,应在《样机试验大纲》中规定试验条件、试验依据、试验人员、试验方法等。 在现场试验前,应确认试验设备的量值溯源性以及试验环境满足《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试验(包括必要的现场核查)应由专业技术机构组成的现场试验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样机进行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试验后的样机应退还企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样机试验合格后,专业技术机构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报告等进行专家技术评价,由专家组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技术机构根据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样机试验报告和专家技术评价意见,形成技术审查报告,报科技司审核。 第十九条科技司对技术认证技术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企业。 对技术认证审核不合格的项目,由科技司通知企业。企业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进行改进,改进后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附修改的有关技术资料报科技司。复审仍未通过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二十条铁道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铁道部行政许可期限内。技术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间由专业技术机构与申请方签订协议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技术认证证书仅对指定型号的计量器具有效。 第二十二条技术认证证书编号由技术认证代号、铁专量具编号、技术认证次数代号、证书序号组成。 TJR XXXXXX-XX-XXXX 证书序号 技术认证次数代号 铁专量具编号 技术认证代号 1.技术认证代号为TJR。“T”代表“铁路”,“J”代表“计量器具”,“R”代表“技术认证”。 2.铁专量具编号以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铁专量具代码(8位)的后6位数字。铁专量具代码按铁道部部门计量技术规范《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标准分类代码》(JJF(铁道)604)规定的编码规则执行。 3.技术认证次数代号以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01”表示“首次认证”,“02”表示“第2次认证(即第1次换证)”,以下依此类推;“00”表示补发技术认证证书。 4.证书序号以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证书编号示例: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测试设备校验仪TJR913312—01—0001 第二十三条在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铁道部应组织专家对已通过技术认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试验: (1)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 (3)企业内部下属非独立法人机构首次生产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时; (4) 产品认证时依据的标准发生变更时。 试验样机由制造企业向专业技术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机构按照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中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试验,并按规定向委托试验的企业出具样机试验报告。 专业技术机构将试验报告汇总报科技司,科技司对监督检查试验结果定期予以通报。监督检查试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二十四条铁专量具若已列入其他行政许可目录的,按其他行政许可程序办理,不再进行技术认证。 第二十五条在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证书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认等情况时,企业可向铁道部提出补办申请并说明原因。铁道部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证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六条在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企业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化后的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技术认证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企业的生产设备、重要工艺等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铁道部备案。必要时,铁道部组织进行相应的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八条取得技术认证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铁道部将撤销其证书: (1)擅自涂改、转让技术认证证书; (2)在技术认证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或连续两次监督检查不合格; (3)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 (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取得技术认证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铁道部注销其证书: (1)企业不再生产该型号产品;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技术认证证书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申请; (4)该产品不再实行技术认证管理; (5)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连续2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应型号产品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任何企业制造的铁专量具,不得低于原通过认证的技术指标。对已经不符合铁路计量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铁专量具,专业技术机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向铁道部提出处理建议。不适于继续在铁路销售、使用的,铁道部将及时公布废除原技术认证批准的铁专量具型式。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机构不得从事铁专量具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机构应保存完整的技术审查原始资料,保存期为5年。专业技术机构有责任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铁专量具技术审查、试验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铁道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技术审查及试验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者认为不当的,可以向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行政监察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等职能部门提出申诉或复议。 铁道部相关工作人员在技术认证管理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铁道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铁道部受理技术认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收取费用。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铁专量具试验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JR XXXXXX-XX-XXXX 证书序号 技术认证次数代号 铁专量具编号 技术认证代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