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做好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工作,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将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输电类许可变更是指持证企业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变更。
自2008年10月起,输电企业定期(一年)就该期内完成的所有设施,向会资质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集中在下一年3月份办理。申请变更设施应符合报备制度要求。有关部门按照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号)和《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办人〔2005〕41号)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
二、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供电类许可变更是指持证企业供电营业区变化或新建、改建供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供电设施,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变更。
因供电营业区变化申请变更的,应于有关部门批准供电营业区变更后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因供电设施变化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发证时间起每满一年,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变更设施应符合报备制度要求。会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按照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号)、《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办人〔2005〕41号)以及《关于加快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06〕26号)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登记事项变更
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换领新的许可证照。
企业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住所以及分支机构等发生变化的,应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输电企业的登记变更由会资质管理中心审核通过,报分管会领导批准后办理;中央供电企业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的登记变更由各派出机构受理、初审,会资质管理中心复审通过,报分管会领导批准后办理。地方供电企业的登记变更由派出机构审核,并由派出机构批准变更(具体流程由派出机构自行确定)。
请各单位据此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