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资便字〔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单位,有关重点联系企业: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原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资金管理特点,我司起草了《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规程(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请登陆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子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www.moc.gov.cn/zizhan/siju/caiwusi/)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于10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司(资产处)。
联系人:汤永胜 (010)64960215 tys629@163.com
曹翔 (010)65292959
附件: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规程(征求意见稿)
交通部财务司(章)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路、水路及其支持保障系统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交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非税收入资金等。
其他资金包括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筹的用于交通基本建设的资本金、非偿还性资金和债务资金。
第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本单位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监管职责和内容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交通建设项目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适应本单位的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按规定编报、审核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按规定合理筹集和使用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四)按规定对设计单位编制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实行监督管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监督检查交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按规定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八条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挤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
(七)财会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企业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如果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交通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对于企业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交通建设资金。
第三章前期工作资金监管
第一节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第十条前期工作资金监管是指对前期工作费使用的监管以及对前期工作成果的监管。
本规程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文件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
本规程所称前期工作费是指委托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以及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或造价控制等文件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以及相应的勘察、设计、专题研究等所需的费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勘察费(包括测量、水文调查、地质勘探等)、设计费、概(预)算及调整概算编制费等;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文件编制费等。
第十一条交通建设前期工作阶段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科学论证,保证工程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筹措交通建设资金,保证经营性项目筹措的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非经营性项目筹措的非偿还性资金达到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交通建设项目法人通过发行建设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筹措有偿集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节 前期工作费监管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并纳入交通主管部门预算。
交通主管部门的财会部门应严格按照前期工作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企业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要求,对前期工作费实行有效监管。
第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确定代建单位并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工作的,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对前期工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授权或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并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工作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前期工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节 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根据交通发展规划,指定专门部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中有关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筹措方案的建议,应当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议书中的财务与经济内容进行审核,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资金来源是否合规,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等,并按规定程序和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资质和相应等级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签订合同确定研究工作范围、工作要求、进度安排、费用支付方法以及协作方式等内容,积极配合承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项目投入、产出、效益、风险分析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并对该报告的质量负责。研究结果存在可靠性、准确性甚至弄虚作假问题的,应追究编制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计划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财会部门应参与审核资金来源情况、投资效益分析、投资估算编制的合理性、合规性,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科学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四节 设计阶段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浮动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交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依据,是考核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的方式与程序,择优选择与交通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项目设计要求、设计费及其支付管理方式等内容,确保设计质量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重点审查初步设计的内容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相符;初步设计概算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是否准确,费用构成是否合理,取费标准是否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等。
如果初步设计概算突破了投资估算允许浮动的范围,应当分析原因,对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如果无法通过调整将概算控制在投资估算允许浮动范围内,则应当对建设项目在经济上和财务上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工程预算突破概算的,应分析原因,对施工图设计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对其合理部分应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调整解决。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执行了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要求,施工图预算是否按照国家颁布的预算定额和编制办法进行编制,总额是否控制在初步设计总概算或技术修正概算范围内。
施工图设计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审查变化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调整,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如果施工图预算突破了相应的概算,应分析原因,对施工图设计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对其合理部分应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调整解决。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节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以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其标底或造价控制值应在批准的总概算范围内。
以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是编制标段清单预算、工程标底或造价控制值的依据,也是分析、考核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对不宜实行招标而采用施工图预算加调整价结算的工程,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可作为确定合同价款的基础或作为审查施工企业提出的施工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后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逐级上报至设计审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财会部门的相关人员应当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信状况、设备状况、资金周转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不能提供可靠资金来源或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投标单位按投标资格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条加强对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管理,投标保证金应及时入账,投标保函的相关资料和有关票据应由财会部门专人登记管理。
对交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对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施工进行招标时,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对交通建设项目(水运)施工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1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一次性返还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15日内,招标人应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对交通建设项目(公路)监理进行招标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对交通建设项目(水运)监理进行招标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工程规模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对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购买设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六节 交通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支付监管
第三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征地资金支付的控制。
负责征地的部门应根据有关批复和征地协议,审核并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征地补偿标准应与有关规定相符。
在签订征地合同后,应对征地补偿费用、管理费用等开支进行审计确认,根据完整、准确、有效的支付材料开具支付证书。
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拆迁资金支付的控制。
负责拆迁的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批复文件,拆迁合同、拆补偿标准应与有关规定相符。
在签订拆迁合同后,应对支付给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金签收的原始单据、拆迁费用的支付标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进行审核,根据完整、准确、有效的支付材料开具支付证书。
第三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将支付证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合同执行完毕后,审核各项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并办理结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征地拆迁资金应当根据合同和协议,采取专户管理。
第七节 项目前期资金筹措监管
第三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部门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计划的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计划的资金来源渠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实施计划安排应与资金计划的安排配套;对纳入部门预算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按照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实施资金管理。
经 营性交通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所筹集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经批准的动态投资概算的35%。
经营性项目筹措项目资本金,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非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不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非经营性项目可利用贷款和有偿集资款进行建设。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所管理建设项目的还贷能力,确定投资总额中筹措非偿还性资金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偿债能力,科学合理地筹措交通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的交通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筹集的资金应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随时监控是否存在资金抽逃的现象,是否存在高息集资或变相高息集资的现象。
第四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部门对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批准过程中建设资金的落实加强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第四章 建设期间资金监管
第一节 建设期间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期间交通建设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管理交通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工作。
(二)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建设资金。
(三)加强对工程资金支付、工程变更计量支付以及往来资金、试运营期间收入的有效管理。
(四)规范建设成本核算行为,有效控制和降低建设成本。
(五)加强对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
(六)按规定审批年度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第二节 交通建设项目合同签订监管
第四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合同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结果,与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银行、施工单位可签订三方协议,强化建设期间资金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的洽淡和签订,审核合同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各项书面合同签订后,应由合同管理部门存档,合同副本应送财会等相关部门备查。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签订,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签订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预付款结算数额和抵扣方式等内容。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四十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工程量的计算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等内容。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商向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四十八条 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设计变更时所需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价款调整时价款的确认方法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签订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方式等内容。
财会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流入和流出的管理,有关票据应有专人进行管理,在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条 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保证(保修)金是否计息;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保修)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保修)金方式的,预留保证(保修)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保修)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保修)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第五十一条 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办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到位。
第三节 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管
第五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进行计量支付。要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规定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确保价款支付及时、准确。
第五十四条工程价款支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工程承包商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出支付申请;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在签署意见后上报总监审批。总监审批后签署支付证书。
(三)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对上报的计量支付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
(四)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施工单位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以及凭证、审批人的审批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第五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严格进行工程价款计量支付,加强对工程量支付的控制。对虚报的工程量有权拒绝支付。
工程管理部门应审核资金支付是否控制在合同总价以内,单价的套用是否准确,有关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财会部门应对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单位领导核准签字,并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资金的支付。对需要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的预付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除,并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总额不超过工程价款的90%。
第五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商按照经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八条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时,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若合同中没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商向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提出,经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按规定程序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二)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商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五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的控制。
工程管理部门应审核单价、费用标准以及变更的下限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签署意见。
财会部门应复审工程变更财务数是否准确,财务支付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支付条件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并由单位领导在支付证书上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时间支付款项。
第六十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随时掌握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防止工程款支付超出合同价款。
第四节 建设期间资金到位监管
第六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的财会部门应加强对建设期间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管理。
财会部门应根据当年预算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上报手续,确保交通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对使用专项资金的交通项目,财会部门应根据交通建设项目法人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和有关资料,及时审核下拨资金。
对吸收社会资本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交通项目,应通过签订出资协议,落实各期资金额度和到位时间。
对利用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的交通建设项目,应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合理的年度银行贷款资金计划,并及时与相关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落实贷款资金的到位。
第六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计划部门应会同工程部门合理安排年度资金计划,落实年度计划资金。
第六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根据每月工程实际需要量安排贷款,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第六十四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五条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部门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部门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交通主管部门,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部门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六十六条实行实拨资金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根据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资金。
第六十七条对吸收社会资本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后续的资金到位情况的管理,通过跟踪和监督,确保投资人按照签订的协议落实建设所需资金。
第六十八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明确内部相关部门的职责,严格按照批复的工程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与银行建立并认真执行建设资金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
第五节 交通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支付监管
第七十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其他合同资金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对签订临时工程合同的,应加强对临时工程计量支付的控制。
工程管理部门应审查工程立项手续是否齐全,临时工程款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程序,是否预留了工程保证金,并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开具支付证书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财会部门应根据完整、准确、有效的支付证书在规定的时间支付款项。
第七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研究试验费、监理费等支付的管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进行支付,并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
第七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物资采购的管理。
对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提供的工程物资,应由相关部门提供材料设备质量等有关资料,财会部门审核无误后按合同规定支付结算。
对由承包商提供工程物资的,为确保供货质量和资金有效使用,可以采用承包商、供应商、银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四方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承包商按 合同要求提供工程采购物资清单,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将款项存入银行专户,供应商提供工程物资后,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根据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物资清单,提供相关支付证书给银行,由银行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第七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所需大型设备和办公设备采购的管理。
对直接交付使用的设备,物资采购部门与接收方办理交接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审核有关验收和接收手续后办理资金的支付手续。
对需要安装的设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进度支付设备款,在设备达到运行条件并有相应的验收证明后支付设备尾款。
属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大型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采购及其招投标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与资金的支付。
第七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物资采购部门办理交通建设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往来款项和资产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往来资金的管理控制。严格控制往来资金发生环节,明确管理责任,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及时结清资金。
主办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审核材料预付款是否随工程计量扣回,并及时入账;预付单位工程款和应收个人款是否随事务完成已经结清。
第七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建设期间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当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使用的,不作为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固定资产,但应设置“待交付使用资产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帐管理,落实使用管理责任。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用基建投资购建的不需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在“待交付使用资产备查簿”中登记管理。
第八十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与管理,将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在概算标准之内。对不属于项目内的管理费用,不应纳入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核算范围之内。
第八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核定。
(一)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代建管理费应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四)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
第八十二条对需动用工程预备费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先批后用”的原则上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
第六节 交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资金监管
第八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试运行期间的基本建设收入管理。
本规程所称工程试运行期,是指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营能力的阶段。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行期自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公路建设项目的试运行期一般为二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港口建设项目的试运行期,一般港口为三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一般为六个月;
(三)航道建设项目的试运行期一般为一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并作为基建收入纳入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收入进行管理。
对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五章 竣工决算资金监管
第一节 竣工决算阶段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第八十五条竣工决算期间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做好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上报审批工作。
(二)加强资产移交的管理、结余资金的管理。
(三)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管理监督工作。
(四)收集、汇总、报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二节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监管
第八十六条本规程所称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指由工程承包商编制的反映承包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全部费用的书面文件;是承包商与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是交通建设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终结的凭证;是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编制竣工决算的主要资料。
工程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全部工程竣工结算。
第八十七条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商编制,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商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部门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商签字盖章后有效。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交通建设项目法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八十八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根据承包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应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管理部门应将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提交财会部门据以办理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有关手续,并保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三节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监管
第八十九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九十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竣工决算报告的封面目录、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和竣工决算表格等四部分组成。
第九十一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没有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对列入竣工决算的成本项目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有关资料完整。
第九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审核各预提项目是否为概算所列内容,是否是应建未建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第九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工程管理、计划统计、财会、物资等有关部门的人员,根据竣工决算报告要求的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九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九十六条建立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部门履行对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管职责,对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交通建设项目,不得报批竣工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审计部门需委托外部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应根据《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节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资产、资金监管
第九十七条验收合格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财产明细表等有关资料,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九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尾款处理的管理。在缺陷责任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支付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质量保证(保修)金。
第九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对办理竣工决算过程中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一百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对项目竣工转入运营后不需用的库存设备、材料、自用固定资产的公开变价处理工作,并将收到的变价收入及时入账。
第一百零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加强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资产的管理,按日常核算资料分析确定相关资产的价值,估价入帐,待竣工决算完成后,再调整相关资产的入帐价值。要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账实相符。各种材料、物资、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
第一百零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做好结余资金的清理工作,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清理工作,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三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购买的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应及时入账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接收单位应及时根据资产移交清单入账,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五节 竣工财务决算监管
第一百零五条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交通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交通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一百零六条交通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交通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是办理交通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交通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一百零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指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开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零九条在编制交通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交通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一百一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价
第一百一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开展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价工作。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结合交通行业的特点,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来全面分析与评价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设置共性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指标对所有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分析与评价;
(二)通过设置专门的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指标分别对经营性建设项目、政府还贷公路建设项目、港口、航运建设项目和其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一百一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价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一)在进行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对其经济、社会效益进行测算与评价;
(二)在编制交通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时对项目实施的绩效进行分析与评价;
(三)在编制交通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价;
(四)在交通建设项目后评价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前期工作阶段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价的重点是交通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的要求,在进行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对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做出客观、公正的分析与评价,以保证建设项目在财务与经济上的可行性。
根据需要,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可指定计划财会部门或者委派专门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专门分析与评价。
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当在编制交通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时对项目实施的绩效进行分析与评价,重点根据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与项目计划目标的差异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发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高项目实施绩效。
交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交通建设项目年度绩效分析与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不断提升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一百一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认真做好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价工作。重点根据竣工财务决算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分析评价交通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
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竣工验收阶段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同时,认真做好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价工作,重点评价交通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不断提高决策、设计、施工、管理水平,合理利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需要,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可指定财会部门或者委派专门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专门分析与评价。
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后评价阶段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按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财基字[1999]27号)的要求,对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交通建设项目应进行效益分析,以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及投向分析;
(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领域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分析;
(三)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与宏观经济效益关系分析;
(四)典型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及宏观经济效益分析;
(五)交通投资政策及投资管理情况 、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改进的建议等。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监管
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完善内部制度建设、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财会工作,不具备条件设置财会部门和配备财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第一百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其中,公路通达工程项目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等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增减变动情况。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设银行账户,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资金的收付。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并办理资金的收付。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加强建设成本费用的核算和控制,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重点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控制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在预算编制时应加强与计划部门的协调,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一百二十八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一百二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部门)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部门),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一百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建立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审计部门为监督检查部门,未设置审计部门的应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对本规程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交通建设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交通建设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超概调概的报批报备。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设期间的资产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是否及时入账,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七)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对薄弱环节应当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加以规范和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建设资金单位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用款突破批复概算,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等行为,可采取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建设资金单位存在财会部门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等行为,可要求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通过停止支付交通建设资金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符合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对在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建设资金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建设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建议有权单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资金监管全过程相关责任主体及监管责任见附表。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于内部职责分工不同于本规程规定的,各单位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做好本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本规程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主要环节及监管重点一览表
阶段 | 环节 | 监督对象 | 责任主体 | 关键点 | 监管责任 | 相关文件 |
前期工作 | 前期工作 | 前期工作费 | 交通主管部门的财会部门 | 批准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和没有批准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的控制 | 应该按照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 | 前期工作费的核算 | 应该按照规定将前期工作费纳入建设成本 | |
项目建议 | 项目建议书 | 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的专门部门 | 项目建议书的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 应当确保项目建议书中的资金来源和投资估算合理可行 | |
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审核部门 | 审核项目建议书中的财务与经济分析 | 应实行集体审批制 | |
工程可行性研究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专门部门 | 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 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设计或咨询单位 |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 |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投资效益分析、资金来源情况分析、投资估算的编制 | 应对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负责 | |
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审核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计划部门 | 审核资金来源情况、投资效益分析、投资估算编制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数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应采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主要环节及监管重点一览表(续表1)
阶段 | 环节 | 监督对象 | 责任主体 | 关键点 | 监管责任 | 相关文件 |
前期工作 | 初步设计 | 初步设计概算 |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计划部门 | 择优选择初步设计单位并签订设计合同 | 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初步设计单位 | |
初步设计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 | 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 | 应该按照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将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浮动范围内 |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 | 重点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是否准确,费用构成是否合理,取费标准是否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等 |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突破投资估算的项目应重新论证 | |
施工图设计 | 施工图预算 |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计划部门 | 择优选择施工图设计单位并签订设计合同 | 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 |
施工图设计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 应该按照规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将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允许浮动范围内 |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 | 重点审核施工图预算是否按照国家颁布的预算定额和编制办法进行编制,总额是否控制在初步设计总概算或技术修正概算范围内。施工图预算发生变化是否合规、合理。 |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 |
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主要环节及监管重点一览表(续表2)
阶段 | 环节 | 监督对象 | 责任主体 | 关键点 | 监管责任 | 相关文件 |
前期工作 | 招标投标 | 投标保证金 |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 |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 应确保投标保证金按照规定收取和退还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征地拆迁 | 征地、拆迁资金 |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负责征地拆迁部门 | 征地、拆迁资金合同的签订 | 应根据有关批复和征地协议,审核并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征地补偿标准应与有关规定相符。 | |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 | 征地、拆迁资金的支付 |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审核各项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并办理结转手续。 | |
前期资金筹措 | 资金筹集 | 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部门 | 资金来源计划 | 项目实施计划应与资金计划的配套安排,对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应及时下达计划和预算。 | |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 | 资金筹集 | 按照项目的偿债能力合理筹措交通建设资金;发行股票债券筹资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及时入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