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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表彰公示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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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体人字【2008】483号
【发布日期】 2008-09-2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表彰公示的紧急通知
体人字【2008】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各厅、司、局,各事业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拟表彰名单已初步确定。现就公示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前公示。
  (一)按有关要求,对拟表彰对象进行表彰前公示,公示名单见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sport.gov.cn)。公示时间为1天。公示结果请于9月28日中午12点前传真至总局人事司,电话/传真:010-87182366,87182725。联系人:雷燕,朱剑平。
  (二)在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示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直接向总局人事司、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反映的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公示对象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或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按要求核对信息。
  (一)核对拟表彰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准确名称,单位(部门)名称要求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全称一致,个人姓名要求与本人身份证姓名一致。
  (二)请对拟表彰人选的职务进行审核,每人限填一项职务或职称。运动员一律填写为运动员,教练一律填写为教练员,管理人员填写主要职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填写最高专业技术职称,工勤技能人员填写最高工人技术等级,双肩挑人员按主要职务填报。
  (三)请分别对拟表彰单位及个人进行排序,表彰决定中将按你单位(部门)核定后的顺序排列。
  (四)请将信息核对结果与公示结果一并传真给总局人事司。
  附件:1、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奥委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突出贡献个人推荐名单
     2、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奥委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突出贡献集体推荐名单

人 事 司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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