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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2008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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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教育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教高函[2008]22号
【发布日期】 2008-09-29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2008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高函[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按照2008年度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要求,经过网络评审、专家会评以及上网公示,决定批准2008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普通高校650门、军队院校(含武警)课程19门(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
  一、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期间,课程内容要按照规定上网,取消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向全国免费开放。用户可登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网(www.zlgc.edu.cn),点击“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或直接登录“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www.jpkcnet.com),浏览国家精品课程内容和了解全国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相关信息。
  二、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教高厅〔2004〕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不断改善网络条件,更新和完善课程网上教学资源;及时了解掌握课程教学内容的辐射效果,收集分析用户的反馈意见,统计课程网站的点击率;在有效期内,接受教育部组织的年度检查。军队院校的国家精品课程由总参谋部负责管理。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重视“质量工程”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继续加大经费投入并给予政策支持,推进优质资源的建设与共享。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国家精品课程的优质资源和建设经验,推进本校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国家精品课程内容用作商业目的活动。
  附件:2008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名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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