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地区在建船舶异地检验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案》的通知
海船检[2008]41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
为贯彻落实我局《关于制止违规进行异地建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2007〕676号文件)要求,福建海事局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在建船舶安全监管专项治理行动”。通过专项治理发现,在福建地区存在一批不满足交通部《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19号)要求、由异地船舶检验机构受理检验或者检验情况不明的新建或改建船舶。为维护船舶法定检验的严肃性,同时考虑到这批船舶由异地检验机构实施半程检验后转由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历史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有关船东的经济利益,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我局制定了《福建地区在建船舶异地检验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上述方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船检处联系。对于船舶检验机构违规异地检验行为,我局将视其配合有关方面保质完成相关船舶检验的情况一并研究处理。
福建地区在建船舶异地检验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案
为妥善处理福建地区在建(包括新建和改建)船舶的检验问题,保障船舶检验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船舶范围
按照本方案处理的船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地区(福建海事局管辖水域内)由取得船舶工业行业主管机关资质认可的船厂承接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造或改建的海船。
(二)对于改建船舶,原船舶证书齐全,船籍港明确,原船检机构实施了现场检验;对于新建船舶,由具有海船检验资质的船检机构受理并实施了现场检验。
二、检验发证程序
(一)申报。由执行检验的船检机构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船厂、船东,并组织船厂、船东准备下述书面材料且以本检验机构的名义报福建海事局,同时抄报所属省级船检机构。书面材料(可提交复印件)至少应包括:
1. 船舶检验机构受理并实施检验过程的情况说明,以及目前船舶所处建造或改建及其检验状态的情况说明;
2. 船舶建造或改建合同;
3. 建造或改建船厂工商执照、资质证明文件;
4. 确认船舶建造或改建开工日期的相关材料;
5. 船舶检验申请及确认受理的材料;
6. 建造或改建图纸的审查批准文件;
7. 原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改建船舶)或拟进行船舶登记的相关材料(新建船舶);
8. 按所附表格填写的船舶汇总清单。
(二)审核。由福建海事局负责对船检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我局。我局对满足适用范围的船舶,核发船舶清单,通知相关省级船检机构可继续开展有关船舶的检验,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船舶登记机关、福建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三)检验实施。依据我局核发的船舶清单,相关船检机构对原由本机构执行检验的船舶完成后续检验工作。
(四)过程验证。在检验过程中,实施检验的船检机构应在船舶下水前和检验完毕前报告所属省级船检机构,由该省级船检机构组织成立验船专家组进行检验质量验证。验证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实施检验的船检机构。
(五)证书核发。实施检验的船检机构在检验、并经验证完毕、合格后,按规定签发船检证书;对船舶技术状况不完全满足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的,视情采取限制载货量、限制航行区域或航行气象条件、降低使用年限等措施核发相应证书。
(六)船舶登记。实施检验的船检机构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依据我局核发的船舶清单和船东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按规定办理有关船舶登记手续。如船舶检验完成后不在实施检验的船检机构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应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转入地的船检机构实施初次检验。
(七)船舶离港(厂)。福建海事局依据我局核发的船舶清单和船舶齐全有效的证书办理船舶出港手续。
三、组织保障措施
(一)福建海事局牵头成立福建地区在建船舶检验问题处理协调工作组。福建海事局为组长单位,福建省交通、船舶工业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为成员单位。协调工作组定期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沟通意见和信息,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二)执行检验的船检机构所属省级船检机构成立在建船舶检验问题专题工作组。专题工作组负责组织成立并指导验船专家组的检验质量验证工作。
(三)由中国船级社负责制定检验质量验证指导书,经我局组织审核后提供给有关省级船检机构参考使用。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成立专题技术组,负责对检验质量验证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四)我局船检处作为归口联系点,统筹协调各单位相关事宜。
四、其他事项
船检机构已受理检验但不满足上述适用范围的船舶(如由未取得相关资质的船厂建造或改建,或者晚于2007年12月31日开工等),船检机构可以按附表格式单独填写一份汇总清单,经由省级船检机构报我局。我局将根据船舶数量及存在的问题等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处理。
申报需继续完成检验的在建船舶汇总清单
申报船检机构:(印章)
船名或船舶标识船东及公司
所在地船厂及地址新建/改建开工日期当前状态
填写说明:1、新建/改建栏视情填写:“新建”或“改建”。
2、当前状态栏视情填写:“分段阶段”或“在船台阶段”、“主体完工未下水”、“已下水”、“即将完工交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