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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2008年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财库[2008]69号
【发布日期】 2008-10-1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
2008年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8]69号

河北、山西、大连、湖北、广东、重庆、西藏、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广州、西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石家庄、太原、大连、拉萨、兰州、银川中心支行:
  为推进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范围
  同意河北、山西、大连、湖北、广东、重庆、西藏、陕西、甘肃等9个省份国税系统,河北、宁夏等2个省份地税系统作为2008年新增试点单位。上述省份应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先选择部分地(市)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关于系统测试、上线时间安排
  试点地区要做好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完成联调测试、业务测试、系统切换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8年10月初至11月9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生产环境集成等工作。
  (二)2008年11月10日至14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模拟运行。
  (三)2008年11月21日至24日,试点地区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上线试运行。
  三、关于财政与人行国库系统接口软件
  试点地区财政与人行国库系统间联网问题,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发布的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联网财政收入接口参考规范、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要成立跨部门的横向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负责人员,加强沟通,注意协调,制定详细的试点工作方案。
  (二)强化基础工作。试点地区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培训。试点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加强财政、税务、国库、商业银行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积极稳妥上线。试点地区要真正具备上线条件,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五)注意跟踪反馈。试点地区要做好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请试点地区的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横向联网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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