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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银川海关拍卖车辆罚没款及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罚没款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办综[2008]84号
【发布日期】 2008-10-1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退还银川海关拍卖车辆罚没款及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罚没款的复函
财办综[2008]84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
  你署财务装备司《海关总署财务装备司关于申请退还银川海关拍卖车辆罚没款的函》(财装函[2008]65号)和《海关总署财务装备司关于申请退还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罚没款的函》(财装函[2008]6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罚没收入退库管理有关规定,同意分别退还银川海关拍卖车辆罚没款12.8万元,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罚没款110万元。请你署按现行有关规定,填制《退库申请书》并附相关缴款原始凭证复印件,到我部(国库司)办理退库。上述退款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509”项级科目“罚没收入退库”。
  此复。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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