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15号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15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08-10-16
【实施日期】 2008-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15号公告

 

  2008年9月18日,多哥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9月9日其境内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多哥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多哥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二、2008年9月9日(含9月9日)后启运的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8年9月9日前启运的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