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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报送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及2008年补贴资金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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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建规函[2008]645号
【发布日期】 2008-10-2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尽快报送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及2008年补贴资金申请的通知
商建规函[2008]645号

北京、河北、内蒙古、大连、吉林、上海、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湖北、广东、深圳、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16号公告》的规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省财政厅于2月底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实施情况上报商务部及财政部;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老旧汽车补贴资金书面申请上报商务部及财政部。截止10月19日,天津、黑龙江、湖南等14个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按时上报了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及2008年补贴资金申请。 
  为保证2008年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尚未上报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总结及2008年补贴资金申请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尽快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有关材料于11月6日前报送我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人:庄岩  刘雅 
  电 话:85093681  85093686 
  传 真:85093688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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