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4号热交换器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特许申请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08〕88号
【发布日期】 2008-10-2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4号热交换器

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特许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88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秦山第三核电厂RCW系统热交换器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8〕24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二号机组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4号热交换器(2-7134-HX4004)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在实施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换管工作中,应提前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申请文件中承诺的4项措施安排热交换器的换管作业,以确保在两个月之内完成该项工作,保证核电厂运行安全。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