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原料乳中三聚氰胺限量值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08〕697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执行联合公告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问题反映》(中乳协〔2008〕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0月16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就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答记者问》已对你协会所提问题予以解释。乳品生产企业在收购原料乳时,应加强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和控制,考虑原料乳的用途,针对不同类别奶制品的限量值规定,选择符合产品要求的原料乳用于生产加工。
特此复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