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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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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银监发[2008]184号
【发布日期】 2008-10-28
【实施日期】 2008-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
川银监发[2008]184号

 

  各市(州)银监分局,四川银监局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衡平信托公司,东电集团、攀钢集团财务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现将《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督促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机构)履行市场主体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实现银行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银行业机构竞争力,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银行业机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对其股东、员工、金融服务消费者、社区负责,对公平竞争市场、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第三条银行业机构应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银行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和企业文化,转变经营理念和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将履行社会责任与机构实际相结合,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提升形象,切实取得成效;将履行社会责任与创建和谐银行相统一,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激发职工创造活力。

第二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四条银行业机构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保障银行业机构的资金安全和财务稳健。
  第五条银行业机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银行业机构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七条银行业机构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银行业机构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人格,公平对待职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
  第九条银行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条银行业机构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素质和从业技能,创造平等发展机会,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银行业机构应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深化行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妥善解决劳动纠纷,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银行业机构应做好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遇难职工家属和致残职工的安抚工作,按国家政策标准给予抚恤和补助,妥善解决他们生活中出现的困难。以积极主动、耐心、细致、诚恳的态度,认真对待来信来访,积极化解矛盾。

第四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银行业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银行业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活动,增进公众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十五条银行业机构应围绕消费者需求创新产品及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更好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消费能力和消费层次,改善社会公众生活质量。
  第十六条银行业机构对所开发的金融产品,尤其是在开展代客理财、衍生产品及创新业务等服务的业务咨询中,应以诚信和对金融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就其风险因素向消费者作出客观真实的说明并给予明确的提示。
  第十七条银行业机构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及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银行业机构应主动深入地震等自然灾害受灾群众集中的安置区域,了解受灾群众金融服务需求,及时研究具体措施,为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个体差异,为他们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提供多样化、多渠道、多层次的产品。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倡导银行业机构到农村、社区宣传银行产品和业务流程;通过召开产品推荐会或媒介宣传新产品等有效手段,推介创新金融业务产品,扩大新业务、新产品在社会公众的知晓度
  第二十条银行业机构应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机构应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按照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其他政策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关注社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机构应将社会责任标准融入信贷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操作指南,细化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标准,制定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评估标准。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机构应向贷款客户宣传信贷政策和导向,鼓励和支持贷款客户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坚持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发展道路。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机构应根据拟融资项目的行业特点及其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敏感性开展相应的尽职调查,全面评估项目的信用风险、合规风险等各类风险,不仅要评估项目本身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还应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和社会标准。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机构不得以降低环境标准作为业务竞争手段,应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停止或者压缩对生产能力过剩、技术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项目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机构应按照授信风险管理程序,加强对已融资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的监测评价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机构应在管控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各经济主体对银行服务的需求,加大对小企业、下岗失业人群、贫困大学生、地震等自然灾害灾区群众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机构应促进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建立银行业机构之间信贷平衡协调机制,监管机构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在地震灾区的居民集中安置点和重建后的居民聚集区新设网点。
  第二十九条银行业机构应促进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制定服务新农村的具体措施。应特别加强金融空白点和金融竞争不充分的乡村的金融服务,合理布局县域银行、地震等自然灾害灾区服务网点,审慎对待县级以下(含县级)区域、灾区服务网点的市场退出。

第六章公共利益维护

  第三十条银行业机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行业规则,诚实守信,树立社会责任理念,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机构应维护利益相关方权益,忠实履行合同,恪守信用, 保持业务活动的公平、公正。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杜绝银行业务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强化案件治理,遏制金融犯罪,防范系统性风险;反商业欺诈,反洗钱,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机构应完善信息保密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业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业务办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客户信息。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机构应为诚实守信者提供畅通的金融服务,限制与不守信用客户的业务合作。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就业岗位,特别是地震等自然灾害灾区群众的重新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和社会矛盾。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倡导银行业机构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鼓励职工志愿服务社会。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发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第七章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机构应根据审慎经营规则和社会责任政策,制定业务活动的社会责任管理程序,并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社会责任标准,将社会责任标准纳入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机构应建立适当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及时评估信贷等核心业务对社会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将社会责任评估与改善内部管理相结合,提升经营管理绩效。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机构应定期公布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监管部门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接受公众直接监督。
  第四十条有条件的地方银行业中小法人机构应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机构应定期对履行责任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党组织对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广泛动员和引导广大党员带头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十三条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在四川银监局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引导会员单位以及银行业机构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四条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应开辟履行社会责任专栏,宣传四川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经验和典型事例。逐步健全畅通的履行社会责任信息交流平台,建立银行业宣传信息工作的联动机制,突出整体宣传效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应组织开展全省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适时组织银行业机构开展“优秀服务网点”和“优质服务明星”以及企业评银行等评比活动,促进四川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六条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完善诚信企业的表彰和违约失信的通报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的导向性作用,推动“诚信四川”建设。
  第四十七条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应按照协会章程,对银行业机构违背利益相关方权益的行为给予协调、调解、处置。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四川省辖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四川省辖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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